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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系列畜牧、兽医师、水产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2016-03-28 15:15: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系列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桂职办[2005]96号)

  评定标准:畜牧、兽医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畜牧、兽医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畜牧、兽医新技术中取得一定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应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畜牧、兽医、兽药生产、兽药监察、动物防疫、动物饲养、饲料生产、饲料监察、畜产品加工与贮藏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论文、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市(厅、局)级以上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推广;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两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畜牧、兽医规程、法规和标准;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或执行两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畜牧、兽医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计划方案。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从事畜牧、兽医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优秀科技人才等称号;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推广一项以上畜牧、兽医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
  四、在参加科技兴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取得一定成效,得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单位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主要编著者)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第一作者)
  三、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其中有一篇为第一作者)
  四、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第一作者),以及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五、在乡镇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撰写2篇以上经两名评审专家认可,有一定专业技术分析的报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荣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学术刊物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并经评审专家鉴定,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价值者;
  三、市级以上重点畜牧、兽医科技、农业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该项目经同行专家鉴定,确已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确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畜牧、兽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
  ()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牧渔业丰收奖。
  ()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
  ()市级专业期刊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
  ()市级学术会议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会议。
  ()“市”是指地级以上的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产专业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桂职办[2005]95

 

评审标准: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水产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水产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水产新技术中取得一定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应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品加工、水产资源、渔业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检测、水生生物检疫检验、水产病害防治、渔用饲料和渔用药物等专业的研究、推广、生产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论文、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市(厅、局)级以上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两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推广;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两项以上市(厅、局)级以上水产规程、法规和标准;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或执行两项以上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水产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计划方案。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从事水产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优秀科技人才等称号;

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推广一项以上水产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经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

四、在参加科技兴渔、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取得一定成效,得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单位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业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

三、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一篇为第一作者);

四、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五、在乡镇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撰写2篇以上经两名评审专家认可,有一定专业技术分析的报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荣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学术刊物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并经评审专家鉴定,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价值者;

三、市级以上重点水产科技、水产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该项目经同行专家鉴定,确已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确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者。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

(二)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农牧渔业丰收奖。

(三)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

(四)市级专业期刊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

(五)市级学术会议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会议。

(六)“市”是指地级以上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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