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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2016-03-28 14:58: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民营企业

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具备相应的学历,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经济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和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经济活动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要价值的成果,或在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专业业务工作、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政治思想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宏观、微观经济活动、经济管理、人力资源及劳资管理、经济研究、经济信息等经济专业工作的民营企业人员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民营企业,或在民营企业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计算机条件

民营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五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中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

3.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4.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组织或参与宏观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5.作为主要负责人或骨干从事经济信息和中介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保持增长;

2.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市(厅)级一等奖一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二项以上奖励;

3.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经济工作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提高效率(或效益)做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产生显著的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重大课题研究,其成果通过省(部)级组织的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1项,或通过市(厅)级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项目2项,并被实际工作采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的论文1篇;

2.写有获得两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推荐的论文或专项经济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第八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1.荣获省、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荣誉称号者;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成果奖、发明奖)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一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在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工作中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由省、部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得到推广的主要贡献者;

4.民营企业单位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职级的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20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

①、所在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②、所在企业上年度完税在50万元以上;

③、所在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

④、近5年内本人曾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

第九条  附则

1.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2.本条件试用一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3.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申报人提交材料要求: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2)本条件规定的课题或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或单位下达的和合同规定的两类。

3)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技术组织工作,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

4)本条件中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5)本条件中的“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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